人車相撞,大多數人都會把責任歸咎于車輛駕駛人,其實不然。去年,我市發生涉及行人的一般交通事故72起,造成49人死亡,37人受重傷。這些事故中有一些是機動車違法造成的,但也有不少源于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去年9月3日凌晨,市區興平西路發生一起致行人當場死亡交通事故。轎車駕駛人坦白,車輛碾壓過行人,但未發生碰撞。通過調查,交警查清事發經過:當晚一行人跌跌撞撞走上馬路中央,遲遲不離去。凌晨1時39分,躺在馬路中央的行人被過往車輛碾壓。經檢測,該行人血液酒精含量達114mg/100mL。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去年12月10日,大永線3km+900m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視頻監控顯示,當日17時36分,走在馬路邊的行人突然橫穿馬路,對向行駛的車輛采取了緊急制動,但事發突然,距離太近,導致人車相撞。行人隨后又被另一輛轎車碰撞,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些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錯誤地認為駕駛人發現前方有人就該將車停下,完全沒考慮到駕駛人的反應時間和車輛運動慣性。尤其是在夜間,當兩車交會、燈光照射下,駕駛人往往會出現短暫失明。如果在這時橫穿馬路,駕駛人很難發覺,容易導致慘劇發生。”交警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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