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出租車,遺失手機,結果被要求付3000元好處費才歸還。昨天,市民向先生撥打本報新聞熱線,訴說了這一煩心事,這算不算敲詐?現在聯系不上司機,該怎么辦?
市民向先生稱:25日,他和兩個朋友在江漢路的酒吧玩到凌晨4點后,攔的士回家。的士開了5分多鐘,到達黃石路附近,后排一位朋友因醉酒不適,他下車幫另一個朋友將其扶下車通風緩解,隨手把正在玩的手機放在了副駕駛座位上。下車后,的士司機卻以怕吐到車上為由,不愿再載,將車開走。向先生才想起自己買了才3個月的iPhone X丟在的士上,連忙在車后面追,但的士轉個彎不見了。他只得通過朋友手機登錄了iPhone個人賬號,將遺失的手機設置為丟失模式,并留下了朋友的聯系方式,希望的士司機能聯系他。
向先生稱:很快司機就聯系了他,說要3000元的好處費才歸還,否則免談。向先生認為要得太多了,沒有同意,的士司機便掛斷電話后關機,手機定位也消失。
對此,向先生認為這是敲詐,隨后選擇了報警。
撿到手機索要報酬是否合法,是否算敲詐勒索?
湖北皋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邱華認為,索要酬金的做法不算敲詐。根據《民法》和《物權法》相關規定,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失主領取遺失物,但失主在領取失物時,可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不過拾得人不能以此當作歸還條件。報酬費用的標準由遺失物品的價值和拾得人保管遺失物所產生的費用等來定。根據《刑法》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目前,此事警方仍在調查中。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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