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新聞辦今天(17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即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嚴格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各項任務和措施,設置了七個工作機制保障監督與責任追究。其中,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將被省人民政府約談。
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介紹,即將施行的《規定》從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機制入手,注重解決影響和制約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礎性、源頭性、根本性問題。在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機制方面,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在明確細化責任方面,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例如,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時部署、同時落實、同時考核等。
李春田說,為了切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各項任務和措施,《規定》還設置了七個工作機制保障監督與責任追究。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職情況定期報告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二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報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啟動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調查處理;三是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治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重大安全隱患、較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三個等級,分別提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督辦整治;四是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機制,將車輛所屬單位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情況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情況,及時通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五是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日常管控機制,規定負有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業、領域內車輛所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六是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信息公開制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責任追究情況;七是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約談機制,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檢查,并接受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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