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與自行車相撞,往往是自行車“吃虧”,然而順德一男子騎自行車與摩托車發生碰撞后,留下倒地不起的摩托車駕駛員獨自離開現場,致摩托車駕駛員死亡。近日,順德警方將交通肇事的逃逸嫌疑人抓捕歸案。
“自行車駕駛人在重大交通事故中逃逸,還是比較少見的,在廣東省來說,今年也是首例。”據辦案民警介紹,4月14日5時40分許,順德北滘桃村工業區與基頭大街的交匯路口,劉某騎自行車上班途中,左轉時尾部與后方一摩托車發生碰撞,劉某事后逃離現場,摩托車駕駛員黃某因頭部受傷當場身亡。
案發現場只留下兩塊干米粉,據黃某家屬反映米粉并不屬于黃某本人,辦案民警根據現場摩托車倒地時的刮痕,斷定黃某當時肯定是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而兩塊干米粉則應該是肇事車輛留下的。辦案民警通過調查,鎖定肇事車輛為一輛自行車。4月18日,民警將正在北滘某工廠上班的嫌疑人劉某抓獲。當民警詢問其為何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選擇逃逸時,劉某稱并不清楚騎自行車也算是肇事逃逸,他見摩托車駕駛員摔倒在地卻遲遲不起身,心里害怕才趕緊離開現場的。
行車的速度有限,而且事故中兩人同樣摔倒在地,為什么反而是摩托車駕駛員死亡呢?經法醫鑒定,就是因為沒有佩戴頭盔這一小小的疏忽,黃某在后腦著地時,受到猛烈撞擊,從而無法救治。
辦案民警表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駕駛人都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受傷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警,而劉某既沒有報警,也沒有對倒地人員進行施救,反而是離開了事故現場,這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民警進一步解釋,交通肇事罪的構成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順德交警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終生禁駕。此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劉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順德警方刑事拘留。
據統計,2017年順德轄區致人傷亡的交通事故中,涉及摩托車交通事故占比超過5成。為預防減少涉摩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順德公安交警部門持續開展交通違法整治,全區道路交通事故死傷人數連續5年保持下降趨勢。今年以來,涉及摩托車交通事故的宗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5%、9%。交警提醒,駕駛摩托車時要按規定配戴頭盔和其他防護裝備,不隨意變更車道,不在車流中來回穿插變道,不要搶黃燈、闖紅燈,自覺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安全文明出行。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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