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通過的《浙江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指出,交通建設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
自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壓縮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勘察、設計周期,不得任意壓縮初步設計批復確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工期。通過改善工藝、增加機械設備和勞動力、加大投入等方式縮短批復確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工期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經初步設計批復單位同意。參加論證的專家對論證意見負責。
據了解,這部地方性法規規范管理的交通建設工程涉及經依法批準、核準或者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公路、水運、地方鐵路和城際軌道工程。但不包括其中的專用公路、專用航道、軍事港口、漁業港口和搶險救災工程。
“十三五”時期是浙江省交通大發展時期,全面實施“5411”綜合交通發展戰略,深入推進大港口、大路網、大航空、大水運、大物流現代交通五大建設,構建支撐都市經濟、海洋經濟、開放經濟、美麗經濟發展的四大交通走廊,實施萬億綜合交通工程,打造“1小時交通圈”。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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