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人稱“民告官”制度的行政訴訟法。受我國2000多年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真正建立并實施“民告官”制度并不容易,不能不有一個過程。
說到“民告官”,不得不說制定海上交通安全法時的一場爭論。
1983年3月,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當事人對主管機關給予的罰款、吊銷職務證書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在審議時,不少常委會委員對這一條規定提出意見,建議修改為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交通部則認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港監,它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不應成為被告。
3月5日,時任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的彭真主持召開會議,專就這個問題進行商議。按照交通部的說法,港監履行職務,頭上戴的是國徽,把它告上法庭,就是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告上法庭,這怎么行?這時,彭真很嚴肅地讓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的顧昂然念憲法“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等條文。
后來,草案經過半年研究修改,于1983年9月通過。其中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主管機關給予的罰款、吊銷職務證書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主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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