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明確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然而,記者調查發現,新政實施一個多月以來,廣州各大汽車市場變相加價賣車的現象仍然存在。(《羊城晚報》8月15日)
新車銷售加價現象長期廣泛存在。這主要是因為新車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而消費者提車心理急切,銷售商就利用供需矛盾和消費心理來獲取額外利潤。新《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只禁止了直接加價,變相加價賣車依然可能存在。在實踐中,變相加價很難去認定,銷售商不會承認新車標價之外的費用是加價,而會解釋為消費者額外購買某種商品、服務所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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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的變相加價行為并不難認定。比如報道指出,在收據和購車合同上注明“訂車費”“服務費”“提車費”“選裝配置費”等。即便是客戶“自愿”加價,這類行為也屬于變相加價。
在車市、樓市領域,變相加價現象十分普遍。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方的樓市監管部門把變相加價納入檢查、治理的范圍。遺憾的是,車市變相加價治理效果有待加強。筆者以為,汽車銷售規定應該強調不準“變相加價”,從而規范車市經營秩序,切實保障交易公平、維護消費者權益。
立法機關應當考慮完善“價格法”。只有完善國家法律,才能引領行政法規走向完善。就新車銷售變相加價而言,即使新《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中沒依據,也可以查處,問題在于:消費者是否積極舉報違法行為?執法者如何查處違法行為?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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