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法律層面確定了這種行為屬于違法,卻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
作為車主,在車輛頂部擺放玩偶,讓蜘蛛俠、蝙蝠俠、超人等“吸睛”,是不是感覺很“拉風”?不過,這種張揚個性的做法,很可能付出被交警處罰的代價。
據報道,從今天起,成都交警將按照《交通道路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對此類在駕車過程中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200元、記2分的處罰。
從現行法律的角度看,交警方面如此行政處罰并無不妥。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車主在車頂安裝玩偶,實質構成了對機動車“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擅自改變,理應受到嚴肅查處。
盡管法律層面確定了這種行為屬于違法,卻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成都警方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論處”,但在車頂安裝玩偶,并不在《條例》第62條嚴禁的8種違法行為之列,視為“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違法行為”,不無擴大處罰范圍之嫌。
如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57條,“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僅憑借執法部門的警告,或者是數百元的罰款,便能讓車主們知難而退嗎?
平心而論,成都交警的行政處罰“新政”,真正扎到了“軟肋”,記2分的處罰,還是會讓很多車主認真“掂量”一番。問題是,這種行政處罰是地方交警部門的個性化規定,雖然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卻與行政部門規章有所抵觸,嚴格來說,法律依據上仍有瑕疵。
在車頂安裝玩偶,不是車主個人的小事,而是關乎公共利益、公眾安危的大事。如果安裝不夠堅固、掛飾物脫落,如果駕駛人注意力被分散,很可能引發交通事故。如果任由“潮流”蔓延,不及時加以遏制和規范,這種亂象勢必愈演愈烈,給公眾生命財產帶來難以挽回的損失。
成都交警處罰“新政”,理應得到更多法律支援。《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法規中應明確,“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相對應的處罰標準,讓成都抑或其他地方交警部門,都能依據統一量化的法條,對“車頂安裝玩偶”等違法行為作出尺度一致、恰如其分的處罰,及時剎住這股歪風。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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