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三部委近日印發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明確規定,測試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相關規定。未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上路行駛。
《規范》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并融合現代通信與網絡技術,實現車與X(人、車、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并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的新一代汽車。智能網聯汽車通常也被稱為智能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
《規范》明確了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及測試車輛的準入條件。其中,測試主體應符合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等七個方面的條件。
《規范》要求,測試主體憑測試通知書及《機動車登記規定》所要求的證明、憑證,向測試通知書載明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規范》還要求,測試車輛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標示“自動駕駛測試”字樣,提醒周邊車輛注意。測試駕駛人應始終處于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位上、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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