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其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8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作出上述規定。
但在現實中,情況千變萬化:如果給予小禮物酬謝,或分擔了部分油費、過路費,是否還能算無償搭乘?如果是搭載好友出行和旅游,能否減免賠償責任?
對此,成都商報記者采訪了國內多位民法專家進行了權威解讀。
哪種情形減輕?哪種情形免除?
成都商報:草案中規定的是“減輕或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應該在什么條件下“減輕”?什么條件下“免除”?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理論上的過失情形依次可分為四種: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沒有過失。按照草案條文理解,機動車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外,照此邏輯,剩下兩種情形為一般過失、沒有過失,對應來看,有輕微過失的就應當“減輕”,完全沒有過失的就應當“免除”。需要有一個標準去衡量過失的程度,這里有待后續司法解釋。
周友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在好意同乘時,究竟是“減輕”還是“免除”,要考慮當事雙方的過錯、經濟狀況等。通常來說法律后果都應當是減輕。不過,考慮到雙方的過錯程度和經濟狀況對比,也可以考慮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這是在很例外的情況下。
王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該規定在當事人利益衡量上可以更精細,徑行免除提供搭乘服務者的侵權責任,不具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
分擔了油費 算“無償搭乘”嗎?
成都商報:若搭乘人出于謝意給予禮物或分擔了油費過路費,是否還適用無償搭車情形?
楊立新:無償搭車指的是完全無償,只要出了一定費用就不能適用這樣的規則。分擔油費給予謝禮,相當于支付了部分費用,不屬于無償搭車情形。
王雷:接受免費搭乘服務的受惠方分擔汽油費等形式只是象征性地補償,不構成對價給付,對施惠者駕駛勞務的享用仍屬免費,仍構成好意同乘。
周友軍:如果僅僅分擔了成本而沒在成本之外獲得報酬,就屬于無償搭車。所以,搭乘人出于謝意給予禮物或提供、分擔了油費、過路費,應當仍然屬于無償搭車。
搭載朋友一起旅游,是否適用?
成都商報:搭載朋友出行、旅行,能否適用?按草案條文,只需滿足無償、非營運即可,是否對“好意同乘”進行了擴大解釋,把原本不應該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情形也包含了進去?
楊立新:這部分將來可能會再改,目前提請審議的只是草案,尚需進一步討論。能否適用還是要回到好意同乘的概念上來看。好意同乘,在原則上不應包括具有相同目的的同乘,一定是“順便”,乘客搭的是順風車。和朋友一起去旅游,那還是“順便”嗎?因此,由一方開車搭載另一方出去玩或一起去談事情,都不屬于好意同乘。可通過將來的司法解釋,將不屬于好意同乘的情形排除。
王雷:順路同乘確實是好意同乘的常態情形,但專一行駛目的的專程運送行為,也應屬于好意同乘。受惠者搭順風車和施惠者專程運送行為雖在行駛目的上不同,但在施惠者的好意性上是相同的,僅是程度略有不同,這并不能影響對好意同乘行為的法律評價,因此好意同乘不簡單局限于“搭順風車”或“順路搭車”等狹義情形。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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