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朝陽的王女士在小區地下車庫擁有兩個相鄰的產權車位,因在車位上搭建升降設備遭到小區物業反對后被起訴到法院。近日,該案在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因占用業主公共區域、存安全隱患,法院判令王女士拆除升降停車設備。同時,鑒于目前尚無個人自建立體停車設施的相關規范,法院向北京市交通委提出完善相關細則的司法建議。
昨天,記者從市交通委獲悉,市交通委在收到朝陽法院關于“朝陽某小區個人建設立體停車設施一案”司法建議后,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研究機構進行研討。經初步研究認為,針對居民個人在建筑物內,利用自有車位建設立體停車設施問題涉及多部門管理職責、關聯事項繁多,其中建筑物荷載、產權空間確定、公共區域占用、建設資質認定、設備設置許可驗收、用電消防安全、建成報備、使用維護、公約權限等制約條件均需進行深入研究。
未來,市交通委將會同相關部門針對以上問題和司法建議,進一步研究出臺相關政策措施,促進社會各方共同努力,緩解停車難。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本市機動車規模增長過快,車多位少矛盾突出,市交通委牽頭制定相關政策積極推進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機動車停車設施建設、規范機械式和建議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及使用,推進各類停車設施的增建工作。政策實施以來,較大地促進了本市停車設施、特別是立體停車設施的建設力度,2012年至今,通過在老舊居住區挖潛建設,增加基本停車位8萬余個。
(新媒體責編: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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