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記者從山東省公安廳獲悉,《關于印發<山東省道路測速取證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已于近日在省廳官網發布,自11月1日起開始實行道路測速取證工作,在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行駛時車速不超過100公里/小時的,只要未發生交通事故,一律不計分不罰款。
據悉,本規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此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規定中顯示,限速標志應當設置在限速區起點位置,并在測速取證設備前方200米外設置測速告知標志。高速公路可根據道路實際情況適當提前。超速不足10%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不罰款、不記分;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在城市道路、普通公路上違反限速規定未超過60公里/小時,未發生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罰款、不記分;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依法處罰;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車速100公里/小時以下的以及橋梁、隧道、施工路段車速80公里/小時以下的超速違法行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予以警告,不罰款、不記分;同一車輛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駛方向,超速違法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同一交警大隊只處罰最嚴重的一次超速違法行為。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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