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通報了2018年12月份2起典型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無證、酒后駕車翻入 40米深溝致4人身亡
2018年12月15日凌晨1時55分許,李某強駕駛云SH9897號小型面包車(乘坐李某先、李某安、嚴某強3人),行駛至鳳慶縣扁烏線K51+100M處時,車輛駛出道路左側路面,翻滾到約40米邊坡下的水溝中,造成李某強、李某先、李某安、嚴某強死亡,車輛受損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中,肇事面包車為非營運車輛,機動車狀態為逾期未檢驗,肇事車輛多次買賣。調查及檢驗、鑒定確認:駕駛員李某強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車輛實際所有人嚴某強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擁有人,未充分履行管理義務,縱容李某強違法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公安機關依法認定駕駛人李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嚴某強承擔次要責任。
重型牽引車超車 撞上對向小客車致3人身亡
2018年12月17日凌晨零時2分許,童某駕駛川C2020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C3358號車,行駛至會澤縣境內蘭磨線K1838+200M處時,在超越同向由吳某某駕駛的云AV388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時,與對向由李某某駕駛的云AH8F33號小型普通客車(核載7人,實載8人)相撞,造成云AH8F33號車駕駛人李某某和乘車人宗某某、陸某某3人死亡,5人受傷,川C20205號車、云AH8F33號車不同程度受損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有關調查及檢驗、鑒定確認:童某駕駛機動車在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某駕駛機動車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且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公安機關依法認定童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李某某承擔次要責任,乘車人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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