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5日,劉某駕駛的轎車與陳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在海寧市區內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陳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海寧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劉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陳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造成陳某輕微皮外傷,陳某提出了三萬元的過高賠償金額,導致雙方私下協商一次次陷入僵局。由于自行協商不成,2014年9月20日,雙方向海寧市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交調會)申請調解。
【調解經過和結果】
交調會接受雙方申請后當即進行了調解。調解員摸底了解事故情況后首先對雙方進行了面對面的調解,通過陳某提供的醫藥費發票、誤工費證明等憑證根據《浙江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得出的損失不到兩千元。然而陳某一再堅決主張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費用、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計三萬元,整整高出標準計算后費用的15倍!另一方當事人劉某聽了對方的賠償要求后,表示他只承擔法律范圍內合理的賠償,過高的無理要求無法接受。
針對這種情況,調解員進行了背靠背式的再次調解。一方面告知陳某無論是調解還是法院起訴,提出賠補償要求都應當合法、合理、合情,比如傷殘補償金和營養費是要經過司法鑒定夠到傷殘級別才有的;提出高于標準計算15倍的賠償數額要求過高,偏離了交通事故的合理賠償范疇,當事人無法承受,不愿賠償,調解不成只能走訴訟途徑,法院判決也需要看證據,不合理的訴求請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更何況起訴還需要額外自行承擔律師費用,自己可以權衡一下;當然,合理的額外補償可以和對方商量,但需要把握一個“度”,調解員給了陳某充分考慮的時間。另一方面調解員從“情”的角度做劉某的思想工作,事故已經發生了,畢竟對方也受了皮肉傷,考慮一下適當的額外補償,讓事情盡早解決對雙方都有好處。
調解員結合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列舉了多個調處中碰到的典型案例,耐心地開展了調解協商工作:“你們雙方達不成調解協議,時間拖得越久,對陳某越不利;問題不解決,就會一次、兩次不停地抽時間來協商,浪費雙方時間又影響自己正常的生活工作,倒不如以合理、合情的賠償數額了結此案,有利于自己,也有利矛盾的解決。俗話說,冤家易解不易結,退一步海闊天空……”經過一上午討價還價似的調解,在賠償數額差距越縮越小最終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雙方終于簽訂了調解協議,握手言和。
【調解體會】
在調解過程中時常會碰到當事人借交通事故受害方這一角色對肇事者漫天要價的情況,調解工作不能僅僅是使雙方談攏就可以,也要做好引導工作,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合法、合理的要求可以支持,對于無理的漫天要價要堅決喝止,以防此類情況愈演愈烈。作為人民調解員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交通事故糾紛中的作用,及時解決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因賠償問題產生的糾紛,防止矛盾激化,避免發生當事人斗毆或漫天要價的事件。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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