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3點,為避讓高速公路行車道內一輪胎,張先生駕駛車輛碰撞道路中心設施,而后張先生下車查看,被同樣為避讓輪胎而失控的后車撞亡。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0月20日獲悉,北京通州法院受理了該起張先生繼承人起訴后車司機、車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本車及后車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并最終判決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后車司機各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第一起事故中,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雖然在公路上進行過巡視和清障,但并未及時發現道路上的輪胎,進而采取設置相應警示標志或盡快清除輪胎的措施,致使張先生為躲避輪胎而與中心道路設施接觸,造成張先生駕駛車輛和道路設施損壞,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張先生存在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考慮到張先生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過錯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酌定張先生對第一起事故承擔20%的賠償責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對第一起事故承擔80%的賠償責任,并按照該責任比例判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賠償張先生繼承人車輛維修費、施救費。在第二起事故中,后車司機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實習期內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倉柵式半掛車且上高速公路行駛無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張先生在車輛的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設備工作狀況正常的情況下未及時打開雙閃,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綜合三方的過錯程度及過錯行為對事故產生的原因力,超出交強險部分酌定后車司機的雇主及后車保險公司按照40%的責任比例、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按照40%的責任比例賠償繼承人因張先生死亡造成的合理損失,張先生自擔20%的損失。張先生繼承人最終獲得各項賠償款共計15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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