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的《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簡稱《條例》),將于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條例》突出對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服務保障,并對村道的保護管理進行了規范。
結合山東農村公路實際,《條例》完善了農村公路工作體制機制,明確各級政府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提高對農村公路建設的要求,對公路用地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了縣鄉兩級的養護責任,解決了資金保障問題。
《條例》規定,超過村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村道上行駛。鄉鎮政府可以根據保護村道的需要,在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村公路上設置超限技術監控設施設備,自動檢測、拍攝和記錄行駛中貨運車輛的車貨總質量、幾何尺寸、車輛圖像等信息。
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條例》規定,在超限技術監控設施設備投入使用30日前,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設置超限技術監控設施設備的位置向社會公告,并在醒目處設置超限技術監控告知標志。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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