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藍天的次數越來越多了!”如果說起2017年的環境變化,恐怕很多北京市民都會說出這句話。的確,2017年,北京市空氣質量明顯好轉,這一年優良天數為226天,比2016年增加28天;重污染日23天,比2016年減少16天。
空氣污染防治小有成效。與空氣污染防治的“立竿見影”不同,土壤污染治理起來要頗費些工夫。近日,有媒體報道了浙江省首例土壤污染修復項目,4年花費1000萬才修復了近20畝土地。
從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發展起來的固廢拆解業,讓浙江路橋成為國內最大的電子電器廢棄物拆解基地。當地人從廢舊電器中拆出財富的同時,隨之而來的環境污染也給他們帶來巨大的傷痛,土壤中的重金屬、多氯聯苯等有機污染物嚴重超標。
2010年,污染土壤修復試點工作在路橋啟動,有關方面劃撥路橋區1000萬元專項資金,修復12500平方米(近20畝)被污染的土地,這項工作持續了近4年。
4年后,污染的土壤被修復到預期指標,然而這個過程卻并不輕松:每畝近50萬的修復成本、修復的方法還不具備太強的推廣性……
由此可見,為了修復被污染的土壤,我們將付出多么沉重的代價。從人們日益增強的環保意識,國務院印發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不斷加大的土壤污染治理專項資金投入力度,到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我們正在努力織就土壤污染防治的大網。
2017年安排65億元
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污染防治離不開資金的支持。
2017年11月23日,環保部舉行11月例行新聞發布會時,環保部規劃財務司負責人尤艷馨介紹,十八大以來,中央財政對環保投入力度不斷加大,2017年中央財政安排的環保專項資金規模預計將達到497億元。
其中,2017年中央財政安排的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為65億元,“十三五”以來已累計安排專項資金150億元,主要用于31個省(區、市)土壤(含重金屬)污染防治。新啟動一批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加快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建設。
在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方面,進一步擴大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試點范圍。中央財政在2016年支持4個項目基礎上,2017年已安排20億元,支持青海祁連山重點生態保護修復試點,另有一批項目正在報批中。該資金主要用于礦山修復治理、土地綜合整治與修復、自然植被恢復等,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在遵循自然規律、跨部門協作、系統治理保護等方面邁出了新步伐。
土壤污染防治領域
即將迎來首部單行法
有資金作保障,還要有法律來規范。
目前我國尚沒有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現有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規定主要分散體現在環境污染防治、自然資源保護和農業類法律法規之中,如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業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無法滿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觀需要,導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無法系統有序地進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同時,土壤污染所具有的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難、周期長等特點,導致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復雜性。解決以上這些問題,需要一套系統、綜合的法律對策,構建專門的法律制度,采取可操作的措施。對此,制定一部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是系統解決上述問題的根本途徑。
醞釀已久,我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單行法的立法工作獲得重大突破。2017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歷經半年打磨,2017年12月,草案二審稿提交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在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監測土壤污染重點地塊、農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防治土壤污染責任等方面作了完善。
1、加強對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監測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土壤尤其是農用地的土壤,是保障糧食安全的基礎。土壤污染的監測尤其重要,這樣才能及時掌握土壤污染的狀況,提高防治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草案二審稿規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土壤的定期監測和有關地塊的重點監測。
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按照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在這一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相關建設項目,要限期關閉拆除。
農用地地塊中,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六類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作為或曾作為污水灌溉區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規模化養殖、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曾作為工礦用地或者發生過重、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質生產、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周邊的;國務院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設用地地塊中有四類也要進行重點監測: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曾發生過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針對向沙漠等地排污行為,草案二審稿還加強了對未利用地的保護和管理。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沙漠、灘涂、鹽堿地、沼澤地等未利用土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2、要編制修復方案,以生物修復優先
農用地風險管控不僅要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污染責任人也要采取相應的措施。草案二審稿規定,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鑒于土壤污染的修復專業性很強,草案二審稿規定,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活動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土壤污染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3、污染問題突出將約談地方政府
環保法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有主體責任,土壤污染防治則是一個地區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草案二審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草案二審稿還進一步加大了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防治土壤污染的責任,參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相關規定,增加了有關約談的規定。
草案二審稿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小編有話說
土壤污染防治法是環保領域立法工作的又一重大進展。不久后,它的出臺將填補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更有利于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以遏制當前土壤環境惡化的趨勢,并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綠水青山、建設美麗中國添磚加瓦。
兼具隱蔽性、滯后性、修復時間長、修復難度大等特點,土壤污染防治之路漫漫。但是,小編相信,有了公眾的理解與支持,有了國家財政的保障,有了法律做后盾,這條路會越走越好。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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