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6日),北京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宣判,因收儲廢機油造成土壤污染的閆某、鄒某等6人,被判決賠償污染環境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85386.6元以及土壤修復費共計近12.9萬元。其中閆某、鄒某二人還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鄒某等5人先后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汽車修理店、摩托車修理店收購廢機油,貯存在承租的庫房內,并將廢機油銷售給同樣“無證”的閆某。去年6月至10月間,閆某在“無證”情況下多次到石景山區衙門口石豐橋下大院內向鄒某等人收集廢機油,并通過添加水、融水劑、火堿等物品將廢機油制成脫模劑出售給建筑工地使用。10月14日,閆某再次到該大院向鄒某等人收集廢機油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機油及其他含廢機油廢物均屬于危險廢物,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對土壤、地下水及周邊環境造成污染。檢察院遂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閆某、鄒某等6人承擔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
據統計,6人因對廢機油處置不當發生滲漏,導致院內374.96平方米土壤受到污染,受污染土方量為322.38立方米。根據生物堆技術修復方式,每立方米土壤修復處理成本為400元。對查獲的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共花費284270元,其中應急服務費單價為每噸6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鄒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對因兩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以及其他4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的污染環境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判決6人共賠償應急服務費8萬余元,土壤修復費共計近12.9萬元。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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