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政府頒布的《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施行,對分類標準、職責分工、分類設施的設置、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昆明市將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4類,并且明確了分類的具體標準。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和堆放。
《辦法》規定,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運輸至指定的貯存處理點,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易腐垃圾應當日產日清,按要求運輸至指定場所,通過生物處理等技術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可回收物應當定期收集,由再生資源利用單位或者企業進行回收利用處理,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其他垃圾應當通過焚燒或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據了解,昆明市將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兌換積分獎勵制度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還將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規定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違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投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管理責任人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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