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近日出臺《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進一步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
《意見》提出,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環境監管體系;各省(區、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實際需求基本匹配,全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實際需要總體平衡,布局趨于合理;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范能力顯著提升,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案件高發態勢得到有效遏制。其中,2020年年底前,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及“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城市率先實現;2022年年底前,珠三角、京津冀和長江經濟帶其他地區提前實現。
在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方面,要完善危險廢物監管源清單,持續推進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強化危險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
在強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方面,統籌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建設,促進危險廢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
在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范能力方面,進一步完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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