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安全、有序、健康發展,近日,民航局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規范了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企業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準入和監管要求。
該辦法共3章,20條,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實施該項許可管理,既可以規范和便利無人駕駛航空器企業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性飛行活動,也可以比較全面地掌握無人駕駛航空器對傳統有人駕駛通用航空作業領域的替代情況,更加真實地反映國民經濟社會生產、流通和消費領域對通用航空飛行服務的實際需求。
與傳統通航經營許可管理規章相比,該《辦法》具有哪些特點呢?民航局運輸司副司長于彪在今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該《辦法》適用性強。《民航法》第147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但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第45條明確“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管理辦法,由民航局另行制定。”該辦法的制定,填補了這項空白,使無人機從事作業類和培訓類經營飛行活動有了明確的規范。
條件放寬。《辦法》對取得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由傳統有人駕駛航空器設定的10項減少為4項,即法人要求、航空器要求、培訓能力要求(適用培訓類)和地面第三人保險要求,大大減少了許可條件。對企業自有航空器的要求,也由原來的2架減少為1架,并對250克以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作了許可準入豁免。
程序簡化。于彪說,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企業小、散、多的特點,民航局開發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完全實現經營許可證在線申請、在線受理、在線審核、在線頒證,全程無紙化,行政相對人申辦許可“一次不用跑”,申請人和管理部門全程不見面也可以完成許可審批的全部程序。
誠信管理。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工作要求和對新興業態“包容審慎”監管原則,《辦法》在許可條件審查中,大量采用“告知承諾制”的誠信管理方式。比如,企業在線填報申請信息時,只需填報一架航空器的注冊號,其他航空器注冊情況僅需勾選承諾條款。對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也以承諾方式完成。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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