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灣遠東航空飛行員葉興富2017年3月7日駕機前被檢測出飲酒。臺灣遠東航空將葉興富解雇,提出控告,求償20629842元(新臺幣,下同),臺北地院判葉興富須賠64萬余元。葉興富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2018年12月11日駁回上訴。
臺灣遠東航空認為該事件讓公司至少損失2000萬元,但葉興富認為,MD82/83平均機齡超過20年,消費者考慮老舊飛機的風險、公司財務緊縮可能導致停飛的風險及臺灣“民航局”限縮臺灣遠東航空飛行時數(shù)等因素,才導致臺灣遠東航空營收下滑。
葉興富與臺灣遠東航空2016年6月6日簽訂飛行員聘雇契約,3個月后正式被任用為飛行員。2017年3月7日葉興富在執(zhí)行飛行任務前被檢測出飲酒,明顯違規(guī)。
臺灣遠東航空解雇葉興富。葉興富因服務未滿5年而離職,依約須賠償629842元,且這起事件又造成臺灣遠東航空航班延誤,需另調派飛行員乘高鐵來駕機,因此要求葉興富賠償641316元。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臺灣遠東航空為葉興富提供飛機駕駛員訓練并負擔培訓費用,且考慮維持安全、避免影響機隊調度,與葉興富約定最低服務年限5年、違約應負賠償責任等條款具有合理性。
葉興富無法證明違約金有過高的情況,且他會被解雇是因自行飲酒,責任在葉興富身上。當時葉興富體內的酒精濃度超過安全飛行標準,臺灣遠東航空臨時更換飛行員而延誤航班,請求賠償有理,葉興富不得再上訴。
葉興富原擔任臺灣復興航空A320機型正駕駛,但2016年2月27日葉興富執(zhí)行飛行任務降落時未依標準作業(yè)流程,影響安全。復興航空認為他不適合機長職務,懲處并調職,后來,終止與葉興富的勞動契約。士林地院判葉興富等人應連帶賠償復興航空120萬元,案件正上訴中。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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