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專門設置了京津冀區域協作一章,規定河北省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在政策統籌、協調機制、聯合執法、聯合科研等方面,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的協作,定期協商道路運輸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區域道路運輸重大問題的聯合科研,加強區域信息共享、預警聯動和聯防聯治等內容。
《條例》提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以劃撥方式為主,可以按照批準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依法綜合利用;科學設置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優先通行信號、充電站以及配套供電設施;設區的市、縣級政府對因實行低票價、減免票、經營冷僻線路、節能減排等措施造成虧損的,應當給予補償或者補貼。
加強行業節能環保是《條例》的一個特點。運輸經營車輛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環保標準,鼓勵道路運輸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節能環保車輛,推廣大數據、云計算、電子支付、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在經營和管理領域的應用。鼓勵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拓寬經營渠道、創新經營方式,采用無車承運等方式發展貨物運輸。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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