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維持現行規定。根據2000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等5類。《征求意見稿》將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對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軍隊、武警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公共汽電車輛等臨時性減免車輛4項減免稅情形。
此外,《征求意見稿》新增了“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款”等規定。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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