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一位交通設備商爆料,稱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下屬的新泰市城區道路指示牌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中存在舞弊行為,并且列出相關項目及陪標、串標、圍標情況,項目總價高達140多萬元。
根據材料顯示,新泰市城區道路指示牌采購及安裝項目,招標單位: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中標時間:2017年7月14日,中標單位:泰安市龍翔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中標價:147萬8200元,第二中標候選人:泰安市志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投標價:149萬3400元,第三中標候選人:新泰市巨龍儀器儀表有限公司,投標價:147萬7200元,評標成員名單:郜英旗、李元森、宋洪波、鄭振香、蔣玉水。
據反映人稱,新泰市交警大隊在下屬的新泰市城區道路指示牌采購及安裝項目被泰安市龍翔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中得,然而該另一投標單位新泰市巨龍儀器儀表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和中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該招標項目明顯為套取交通設施項目資金。
中標公司泰安市龍翔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和陪標公司新泰市巨龍儀器儀表有限公司存在利益關聯,中標公司泰安市龍翔交通設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為劉志龍,該公司還有一名股東為范慶娟,而范慶娟也是另一家公司新泰市巨龍儀器儀表有限公司的股東,新泰市巨龍儀器儀表有限公司的法人名為劉棟棟,然而反映人表示巨龍公司在2014年3月曾做過法人變更,而變更人正是龍翔交通公司法人劉志龍,而劉志龍和范慶娟、劉棟棟為親屬關系,劉志龍既作為中標方泰安市龍翔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法人,又作為陪標方新泰市巨龍儀器儀表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泰安市龍翔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明顯有套取交通設施項目資金的嫌疑。
反映人嚴重懷疑,泰安市龍翔交通設施有限公司、新泰市巨龍儀器儀表有限公司及新泰市交警大隊涉嫌投標欺詐,交警大隊為參加投標的企業量身定做“蘿卜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政府招標法》要求追究相關企業及政府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8月31日,記者將群眾反映情況轉發至山東省新泰市交警大隊,9月4日,新泰市交警大隊答復稱,范慶娟在上述兩個公司中的股份分別為30%與32%,均未超過50%并非控股股東,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范慶娟在上述兩個公司中擔任公司監事。兩家公司不存在管理關系,相關競標主體符合法定條件。
泰安市龍翔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情況
記者和反映人轉達了新泰市交警大隊相關意見,反映人表示相當憤慨,兩個公司法人明顯有親屬關系(劉志龍、劉棟棟為父子關系),為何調查時沒有提及?像這樣的公司明顯有串標行為,為何新泰市交警大隊還能出具相關意見?
反映人將相關情況向新泰市人民政府及新泰市紀委進行反映,但截至到記者發稿時,還沒有接到相關反映。
(新媒體責編: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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