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在車友之中流行這樣一句話:老婆與車概不外借,但在日常生活中,親戚朋友借車這事還是常有的。好借好還固然是理想狀態,可萬一把車借給朋友后出了交通事故,不僅車壞了,還被傷者要求一同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究竟在哪些情況下,車主需要擔責,什么情況下車主可以不用擔責呢?
車主擔責
案例1
借車給醉酒朋友肇事
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馬某濤與馬某明是多年的好友,2015年8月18日晚上,兩人和幾個朋友相約到KTV唱歌喝酒。酒過三巡后,馬某明提出想借馬某濤的車用用,此時正好馬某濤將車鑰匙放在酒桌上,在馬某濤的默許下,馬某明將鑰匙拿走。
當晚11點,馬某明酒后駕車行駛至尋甸城東方大酒店紅綠燈路口時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此時李女士正沿斑馬線過馬路,避讓不及,馬某明的車撞上了李女士,這起交通事故導致李女士當場死亡。肇事后,馬某明棄車逃逸。事故發生后,交警認定馬某明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女士的家人將肇事司機馬某明、車主馬某濤以及保險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賠50多萬元。
尋甸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借車行為發生在KTV唱歌飲酒的過程中,出借車輛時馬某明已呈過量飲酒狀態。而車主馬某濤明知馬某明呈醉酒狀態,仍不顧風險出借車輛,在主觀上具有重大過錯。
本案中,馬某濤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對其實施的出借行為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雖然車主馬某濤向保險公司購買了商業保險,根據合同約定,酒駕屬于該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因此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責任。
據此,尋甸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女士的家人各項費用11萬元。由馬某明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9萬余元,并由車主馬某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2
借車人無駕照撞傷人
車主喊冤照樣要擔責
2016年3月30日,張先生開著一輛借來的貨車經過陸良縣龍湖一號小區附近時,與韓先生駕駛的摩托車相撞,導致韓先生受傷。
出院后,韓先生將駕駛員張先生、車主王先生以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16萬余元。
法庭上,張先生提出,車輛是向朋友王先生借的,應當先由保險公司賠償。而車主王先生則提出,張先生借車時說自己有駕駛證,因此他才將車借給張先生。
陸良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原被告雙方均未注意安全駕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兩人應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本案依法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張先生和韓先生按責任承擔。
車主王先生將機動車借給無駕駛資格的張先生駕駛,有一定的責任。據此,陸良縣法院一審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韓先生12萬元;由張先生賠償韓先生1.6萬元;車主王先生賠償4000余元。
車主不擔責
案例1
無證據證明車主存在過錯
車主無須擔責
2016年1月28日,李某醉酒后開著一輛借來的雪佛蘭轎車,準備從祿勸縣城前往祿勸縣中屏鎮。當天凌晨6點許,李某開車經過祿勸縣城秀屏路與掌鳩河北路交叉口時,開車撞上了正在清潔路面的保潔員劉女士,導致劉女士受傷。
事故發生后,李某不僅沒有停車報警、搶救傷員,反而駕車離開了,當日上午10時許,李某及肇事車輛被查獲。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后,劉女士將肇事司機李某、車主楊某以及保險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11萬余元的經濟損失。
車主楊某則認為,當天她將車輛出借給有駕駛證的李某使用,事發時她不在現場,對事故及傷者情況不清楚,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祿勸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李某醉酒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劉女士的損失予以賠償。楊某作為車主,并無證據證明其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因此劉女士要求楊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祿勸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劉女士各項損失8萬余元,李某賠償劉女士1萬元。
案例2
借車人有合法駕駛資格
發生事故后車主不擔責
2015年9月25日下午5點多,馬先生駕駛一輛借來的轎車經過尋甸縣電信大樓時,與年近八旬的楊先生發生刮擦,導致楊先生受傷。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馬先生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楊先生將肇事司機馬先生、車主馬女士以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3萬元。尋甸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再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約定,不足的部分則由馬先生承擔。該車實際車主為馬女士,馬先生借車時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出借車輛經過年檢不存在影響安全運行方面的質量瑕疵。因此,馬女士在本案中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分析
車主有過錯時
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把車借給親戚朋友出了交通事故,車主到底需不需要擔責呢?對此,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楊志芬律師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4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借車給別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對機動車所有人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在機動車出租、出借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通常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時,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楊志芬律師介紹,根據相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4種情形包括:
1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 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情形。
因此,如果車主將轎車借給他人使用時,不存在上述情形,車主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那么車主就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還有一種情況是車主未購買交強險,進而使第三人無保險保障,車主存在過錯,此時車主、實際使用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楊志芬律師分析。
提醒
借車時切記檢查車輛
查驗借車人是否喝酒
1 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剎車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不要讓車帶病出工。如果你的車輛長時間未維護保養,存在隱患可能,也是不能出借的。
2 查驗借車人有沒有合法駕照,駕照的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拿著摩托車照想借小轎車開,那是不可以的。
3 查驗借車人是否能夠駕駛,有沒有喝酒、有沒有吸毒嗑藥等情形,如果車鑰匙隨隨便便扔在桌上或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因為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承擔責任。
4 一定要購買交強險,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規避風險。
(新媒體責編:wb001)
聲明:
1、凡本網注明“人民交通雜志”/人民交通網,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如需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
2、部分內容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電話: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時值班手機:17801261553 商務合作:010-67683008轉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雜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復制必究 百度統計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A座四層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顧問: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 李大偉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64號 京ICP備18014261號-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6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