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晚上十點多鐘,正在湖北襄陽市樊城人民路與前進路口設卡進行酒駕檢查的民警,突然發現一輛停在一娛樂廳門前臺階上劃線停車位上的私家車,在倒車時,不小心撞倒馬路上一塊警示牌,民警趕緊上前查看。
酒駕司機秦某說,當晚他和幾位同事在餐館聚會時喝了一杯白酒。原本打算讓一位沒喝酒的女同事將車幫他開回家,但因為停車位置比較狹窄,那位女同事來回倒了幾把都沒將車挪出。秦某看著著急,就親自上車準備將車倒好后,再讓女同事幫忙開車。沒想到,車還沒倒好,秦某就被民警抓個正著。
秦某認為,自己只是將車從臺階上挪到馬路上,并沒有開車上路,如果按照酒駕處罰有點冤枉。可民警卻表示,只要在道路上動了車,都算酒駕。
民警告訴記者,在機關事業單位、廠礦、學校、單位內部的停車場,只要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這種路面,都屬于道路的范疇,那么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屬于酒駕、醉駕的,都可以認定為酒駕、醉駕行為。
酒后挪車的秦某將被處以罰款兩千元,駕駛證暫扣六個月,記十二分的處罰。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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