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網訊(通訊員 秦英 陳新才)1月7日,經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公安分局批準,鄖陽交警六中隊依法對再次飲酒后無證駕駛逾期未年檢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人——劉某處以行政拘留3日并處罰款2700元的處罰。
2019年1月7日13時53分,劉某駕駛鄂CXX385號二輪摩托車從鄖陽區城關鎮公路段往新區小學方向行駛,行至興鄖東路附近路段被交警六中隊民警攔車檢查,劉某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當場對劉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經酒精檢測儀檢測顯示劉某體內的酒精為27mg/100ml,劉某對檢測結果無異議。民警同時查實:劉某2016年12月29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鄖陽區分局交警大隊給予注銷駕駛證等處罰。由于其在實習期內酒駕違法,駕駛證被注銷,劉某現持E型機動車駕駛證狀態為注銷,劉某駕駛的鄂CXX385號二輪摩托車狀態為逾期未檢驗,檢驗有效期止2018年08月31日。
根據相關規定,鄖陽區公安分局依法從重對違法行為人劉某構成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未按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違法行為,做出合并執行行政拘留3日、罰款2700元的處罰決定。
1月9日,劉某已送往拘留所執行拘留。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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