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違章停車,交警部門在貼罰單前,會事先貼一張“告知單”,提醒車主將車輛規范停放,如果車主及時開走,就不再處罰。經勸阻仍不聽的車主,才會領到正式罰單。有人說,這是人性化執法,應該點贊;也有人認為,既然是違停,就該受罰,彈性執法是一種縱容。對此,你怎么看?
@陸秀紅1:很多時候車主違章停車是因為停車資源極度匱乏,迫不得已而為之。這種情況下,交警彈性執法,也是一種緩和的舉措,暫時性停放也是可以理解的。
@湖南女子學院張聞驥:一些車主到了一個陌生環境,不知道哪里能停車,哪里不能停車,有時候一不小心就違章停了車。交警彈性執法,無疑給這些非主觀故意違停的車主一次改錯的機會,有助于構建和諧警民關系。
@東山謝氏:是否先開告知單,得看具體情況。對于嚴重妨礙道路交通的違停,司機如果在現場,應勸其立刻開走;司機如果不在現場,就應開出正式罰單。如果是不太妨礙交通秩序的違停,可先開告知單。
@活力的試試啊:對車輛違停進行處罰不是目的,而是為了教育大家遵守交通規則,這樣的彈性執法,值得點贊,可以推廣。
@裕安陳華鋒:交通執法的初衷是規范秩序、保障安全,罰款僅是措施而非目的,對輕微問題先告知后懲處的彈性處罰方法是人性化執法的體現。當然,情節嚴重或屢教屢犯的,還是要依規處罰。
@剛柔v:我認為這不是人性化執法而是變通執法。任何法規都有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如此執法其弊有二:一是誤讀法規有彈性,二是浪費警力資源,影響執法效率。
(新媒體責編: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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