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交通網訊(記者 常玉坤 通訊員 李忠勇 甄曉霞)8月12日,從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嫌危險駕駛罪案,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八千元。
2019年6月2日 0時 40分許,被告人李某酒后駕駛他人的冀A“思迪”牌小型轎車,沿衡井線由東向西行駛至北良都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趙某駕駛的冀A“南駿”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告人李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206.69mg/100mL.在此事故中,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侵占對方路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與趙某達成協議,一次性賠償2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并發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屬從重處罰情節,但該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確有悔改表現,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近日,該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醉酒駕車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無論對個人對家庭還是對他人對社會的危害極大,不僅要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而且要追究刑事責任,尤其是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除被判刑外,對本人和他人的經濟損失保險不賠,自己要承擔巨額賠償,將弄得傾家蕩產,并嚴重影響自己的人生前途、身心健康和事業發展,可以說是百害而無一利。因此,廣大駕駛員應好好算算醉駕的成本賬,吸取被告人李某醉酒發生事故被判拘役并處罰金的教訓,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無論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千萬不要酒駕和醉駕,切實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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