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下車出示運輸手續,您車體篷布沒蓋好會造成危險。但情節輕微且初犯,本次就不予以處罰了,請立即改正。”11月10日,遼陽市文圣區101國道交通崗附近,交通執法二中隊隊長熊偉剛對被檢查的大貨車司機說。“過去這種情況將處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但是自包容免罰監管機制實施以來,我們采取以教育、批評、糾正為主的柔性執法方式,盡量為運輸企業降成本減負擔。”
熊偉剛口中的包容免罰監管機制是近日我省出臺的《關于在交通運輸領域推行包容免罰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我省對首次、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將建立容錯機制,當事人承諾改正并改正到位后可實行首次免罰。這也是遼寧交通運輸系統為運輸企業提供良好環境、降低運營成本的具體實踐。
《意見》加大了免罰監管力度。對道路運輸、公路路政、水運、海事、工程建設等領域的30項違法情形,實施包容免罰監管,基本涵蓋了交通運輸全部執法領域。較常見的未帶《道路運輸證》等手續、部分證件過期未及時年檢、篷布未蓋好、安全措施不完善等違法行為,均被列入清單。同時也明確免罰實施范圍,唯有同時具備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能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完成、在我省范圍內同一年度首次違法等四個條件時才能執行。
《意見》指出,凡是入圍免罰清單的違法事項,將進一步壓縮執法自由裁量和權力尋租空間。執法人員發現案件線索后,屬于可適用包容免罰監管機制情形的,由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提出整改要求。當事人對相關情況確認無誤后,自愿簽署承諾書。當事人立即改正的,執法人員當場核查。當事人承諾按期改正的,應在承諾期限內向執法人員提供整改情況說明等材料或申請核查。當事人未在承諾期內提供的,執法人員應在合理時間內進行核查,視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或者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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