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由市公安局會同市財政局、天津保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市農委聯合制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正式公布并施行。符合條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申請使用該救助基金,合法權益進一步得到有效保障。
交強險補充機制 保障受害人權益
7月1日,由市公安局會同市財政局、天津保監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市農委聯合制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公布并施行。該《實施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令第56號)制定。根據《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本市實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下設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獲得及時救助。
三種情形可申請救助基金
《實施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申請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的最高限額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實施辦法》施行后,發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申請人可以通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墊付申請。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按照相關規定審核后,將及時劃撥墊付款。
救助基金墊付后向賠償義務人追償
有了社會救助基金,并不意味著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就可以“免掏腰包”。據了解,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根據《實施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后,應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進行追償。對不償還墊付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追償。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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