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新疆公安廳原副廳長謝暉案一審判決書。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謝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有關部門已查明,有221名干部曾向這個政法要員買官。
一個地方,一個人向200多人賣官鬻爵,性質之惡劣令人震驚。一個系統,200多人涉嫌行賄,引起的震動可想而知。現下,違法犯罪的副廳長已經受到了法律的懲處,那些曾向副廳長行賄的人又將面臨怎樣的處理呢?
有人說,責任主要在原副廳長謝暉,他在當地勞教、監獄系統任職17年,根深蒂固,“任人唯錢”,搞亂了政治生態,很多人行賄也是“迫不得已”,說他們其實很冤。這話似是而非。原副廳長謝暉主政期間,“只要肯送錢就能被提拔重用”的歪風盛行不假,“潛規則”大行其道也確實存在,但行賄者難道真的就沒有其他的選擇嗎?也未必。
面對如此胡作非為的上級領導,為什么不及時舉報、堅決斗爭?面對黨紀國法的明確規定,為什么不能保持應有的清廉和定力?以行賄的手段獲取上位,難道就沒有一丁點羞恥感?是否存在升遷后尋租權力找補回“買官錢”的情況?面對濁流,或選擇堅決斗爭,或選擇獨善其身,斷不能主動污身毀節不是?
也有人在揣測,一個系統200多人行賄,牽涉的人太多、面太廣,“應該會靈活處理”。問題是,今日之中國,法治昭彰,哪里還有什么法不責眾之說?行賄與受賄,性質同樣惡劣,不存在也不允許出現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情況。以往,在一些地方的確出現過這樣的情況:受賄的貪官受到了法紀懲處,行賄的一方卻安然無事,有的還得以繼續升遷,即便是被處理,也不痛不癢,這不是助長買官的歪風嗎?
十九大報告在提到全面從嚴治黨時明確提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防止黨內形成利益集團。“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一錘定音。賣官鬻爵,在封建王朝尚且是不赦之罪,更何況是今天?受賄賣官的要懲處,行賄買官的也必須堅決懲處。
懲處的依據是什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不管是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行賄罪的都必須受到懲處。
查究的遵循是什么?黨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黨員違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行賄買官若涉嫌違法犯罪,必須堅決依法嚴懲;即便尚不構成犯罪的,也應根據黨紀規定給予從警告到開除黨籍不等的處分;由行賄得來的升遷提拔,應追溯撤銷,甚者開除公職;即便是涉案情節較輕的,也應按照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公開行賄者名單、信息,以彰懲治不法之決絕。
這樣說、這樣做,不是跟那200多名行賄的官員過不去,而是要捍衛黨紀國法的尊嚴。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時代,絕不能再出現行賄買官事發后,行賄者還可以安之若素繼續當官,買官者還可以恬不知恥繼續享受公職待遇的怪象了。連基本的官德都不具備的人,還有什么資格繼續為官呢?還有什么資格享受公職待遇呢?還有什么臉面以“人民公仆”自居呢?
《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稱,謝暉案發后,在其曾經工作過的單位引發強烈“地震”。我看,這個“地震”是壞事,但壞事也可以有好的示范意義,那就是,通過違法必究、違紀必究的決絕,讓人們看到我們黨“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果決態度,讓世人看到我們這個國家在法治建設上的長足進步,從此斷了一些人有關“送錢買官”“法不責眾”的念想。
此案也深刻提醒我們,切實加強權力監督的重要性、迫切性。一個領導干部的貪腐,可能流毒幾百名下級官吏,可能把很多原本值得培養的干部拉下水,“劣幣驅逐良幣”,搞壞政治生態,此間損失,不是用賄金多少可以衡量的。(特約評論員 李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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