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市政府頒布了《蘭州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蘭政辦發2015[323號]),《蘭州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共有四章十六條,從評價階段、交評效力、部門職責、評審程序、從業單位管等方面對實施交通影響評價進行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促進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統的協調發展,從交通角度評判項目方案的合理性,規范蘭州市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結合蘭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蘭州市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城市四區以及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除榆中園區、榆中和平園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除蘭州新區園區、皋蘭園區、紅古園區)的建設項目,其他區域建設項目可根據實際需要參照執行。
第三條【交評定義】本辦法所稱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交通設計、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條【實施階段】交通影響評價分為選址和報建兩個階段。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在選址或報建階段進行。
第五條【交評效力】建設項目在選址和報建階段按照本辦法需做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及意見函。項目建設規劃在向社會公示時,應當將交通影響評價章節和專項報告的摘要一并公示。
第二章管理部門職責及評審程序
第六條【責任部門】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會同規劃、國土、公安交警、建設、城管等部門及專家進行聯合審查。
第七條【評審程序】項目建設單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評審申請、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查報告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聯審,并出具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根據評審意見進行深化、完善,并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核準通過的項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意見函,否則應重新修正、完善!(部分辦法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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