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在廣東江門做保安已有一年,過年前想辭職,經理告訴他,辭職可以,但是沒年終獎了。2月2日公司發出年終獎通知后,余先生和其他同事一樣,收到一筆和工資一樣數額的獎金。看著年終獎終于有著落了,想著做完這個月就回鄉下,于是余先生第二天就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但想不到,提出辭職之后,這筆原本已經到手的獎金就“飛”了。
春節前既是“跳槽季”,也是年終獎的發放時段。對于春節前后跳槽的人們,提前離職能否拿到年終獎,是他們最關心、最不放心的一個問題。按照常理來講,年終獎是對上一年度工作的肯定與獎勵,即便提前離職,只要出色完成了上一年度工作,就應該拿到年終獎。然而,近年來一些企業將年終獎變換成了“防跳槽獎”,只要員工提出離職,辛辛苦苦一年掙來的年終獎就化為烏有了,不免有違道義人心。
嚴格意義上說,年終獎并非只是一筆獎金。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和補助等等都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其中獎金部分包括生產獎。在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綜合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可見,年終獎其實是工資的一部分,其發放有嚴格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而不能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要跳槽為由,扣發原本應當發給員工的年終獎。
隨著《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普及以及勞動監察執法力度的加大,近年來企業拖欠工資、克扣工資的現象逐漸減少,但辭職扣發年終獎的現象依然不少見。其實,扣發年終獎就相當于沒有足額發放工資,性質與克扣工資沒有區別。只是年終獎往往被視為工資之外的獎金,用人單位在這方面擴大化了分配自主權。就這種情況而言,勞動者可以向就職單位依法提出訴求,或者向勞動人事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然,現實的情況往往很復雜。就年終獎來說,如果勞資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職工辭職用人單位扣發年終獎,就屬于涉嫌違法行為;如果勞資雙方未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獎金,所謂年終獎只是浮動獎金或者是獎金紅包,甚至于職工之間是不公開的,那么辭職的職工就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了。所以,規范年終獎的發放,還是要回到法治軌道上來,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將用人單位的種種口頭承諾變成受法律保護的白紙黑字。
有的用人單位將年終獎異化成“防年中跳槽獎”,有的則變臉為“防年終跳槽獎”,其實無不是為了防止員工跳槽。用人單位基于此的種種顧慮與擔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真正防止員工跳槽,不是靠年底的獎金約束的,而是靠富有人情味的企業文化聚攏員工的。動輒以克扣獎金相要挾,這種名聲傳揚于市場坊間,對用人單位來講將是得不償失的。
(新媒體責編:wb001)
聲明:
1、凡本網注明“人民交通雜志”/人民交通網,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如需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
2、部分內容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電話: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時值班手機:17801261553 商務合作:010-67683008轉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雜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復制必究 百度統計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A座四層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顧問: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 李大偉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64號 京ICP備18014261號-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6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