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市民陳先生向一家車行訂購了一輛轎車,通過微信聊天同意了車行發來的《車輛訂購確認書》,并交了5萬元定金。之后,陳先生以該車是“二手車”為由拒絕提車,但拿不出該說法的證據,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法院審理認為,通過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確認買賣合同已成立,且陳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車輛為二手車,因此構成違約,一審判決車行有權沒收陳先生所交的定金5萬元。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按陳先生的說法,他作為消費者,對于要購買的車輛有全面的知情權,而對方在買方沒看到實物的情況下就賣了該車,且自己只是在微信上向車行工作人員咨詢,雙方并未正式訂立合同,5萬元只是“訂金”不是“定金”,雙方無法達成買賣合同,車行應退回預付款。然而,這種說法并未得到法院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結合雙方微信聊天上下文理解,應視為陳先生對于《車輛訂購確認書》的內容以及雙方補簽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了確認,陳先生的付款行為實質是在履行該訂購書的內容,故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同時,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陳先生懷疑涉案車輛是二手車,就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因其拿不出該說法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換言之,陳先生主張涉案車輛并非新車的依據不足,車行拒絕為其換車,并無不當。在陳先生明確表示不會要車的情況下,合同不再履行,車行有權沒收其定金5萬元。
對于此案的一審判決,或許有人并不認同,但客觀地說,此判決并非胡亂裁定,而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認定結果。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手機微信能夠明確當事人之間交易目的及其權利義務的內容,屬于電子合同的范疇,理應受合同法保護。
這樣的判決也是一堂普法課,給人以提醒和警示。通過微信聊天等訂立的合同,也是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合法合同,當事人也應當依約履行相應合同義務,不能當成兒戲而無理違約,否則就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受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人采用電子郵件或者微信、QQ等聊天軟件方式訂立合同,但由于缺乏實名登記制,或在實踐中難以取得對方的實名登記信息,使用上述方式訂立合同后,一旦發生糾紛,舉證往往存在困難。而且,由于聊天時的表達一般比較隨意,故對條款含義的理解也常引發爭議。
鑒于此,當事人除盡量采取紙質版協議,并對重要的合同條款進行詳細約定,還應當對這些新式合同保持足夠的警醒,不能光圖一時方便或痛快而貿然出手,結果留下隱患。上述“微信購車”案件中,微信訂立合同有效而買家反悔無效,就是一個很能說明問題的例證,人們應當引以為戒。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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