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倡“不顧個人安危”,并不意味著要丟掉見義勇為的精神,而是要提倡“科學、合法、正當的見義智為。”
將“不顧個人安危”表述從條款中刪除;明確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堅持先救治后收費的原則,對急危重癥的優先救治……據報道,《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草案)》,已于近日提交正在召開的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草案不僅對見義勇為行為重新進行了科學界定,還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等與現實脫節的規定進行了修改。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價值觀也與時俱進。在此語境下,對見義勇為的概念進行重新界定,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的保護,這是值得肯定與支持的。其中刪除“不顧個人安危”的條款,不僅體現出社會的文明與進步,也體現出對生命權利的最大尊重。
把“不顧個人安危”納入見義勇為的概念,體現了一種勇于奉獻和犧牲的精神,當然有可取之處。但是具體到實踐中,這樣的 “不顧個人安危”也常會帶來令人遺憾的后果。比如,當未成年人面對突發火災、溺水等情況時,如果按照社會所宣揚的“不顧個人安危”的精神去營救,在自身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很可能既沒有幫助到別人,還讓自己陷入困境,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
2015年,江蘇徐州12歲的錢辰飛和同村的幾名同學在水塘戲水時,其中一名同學溺水,錢辰飛與另一同學上前施救時不幸遇難。在現實中,像錢辰飛這樣為了救溺水的同伴而身亡的“小英雄”并不少見。所以,早在2014年,教育部在《中小學生守則(征求意見稿)》中就刪掉了“敢于斗爭”、“見義勇為”的內容。
其實,即便是成年人在看到別人遭遇困境時,也應該在自身生命安全有所保障的前提下,再去采取辦法。否則,救人者救出別人卻讓自己受到傷害,甚至是沒有救出別人反而賠上自己,顯然不是理想的結果。
當然,不提倡“不顧個人安危”,并不意味著要丟掉見義勇為的精神,而是要提倡“科學、合法、正當的見義智為。”無論時代如何發展,見義勇為都是值得提倡與贊揚的行為,既是社會謹守的底線,也是人性最溫暖的光輝。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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