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紅星新聞報道,今年3月9日,103國道河北省香河縣安平鎮路段發生驚險一幕:4歲女童獨自橫穿車水馬龍的國道時,一輛汽車疾馳而來,開“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見狀,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隨后,二人被一輛廂式貨車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顱腦損傷但無生命危險。事故發生后,香河縣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但隨之而來的交警方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卻讓侯振林的家屬很不能接受。香河縣交警大隊對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為貨車司機、女童監護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責任。
香河縣交警大隊之所以認定侯振林擔責,是基于“當事人侯振林橫過道路未確認安全后通過,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過錯。”但對于引用此條規定是否符合當時的情景,記者所采訪的律師及另一位交警對此卻有不同看法。律師指出,從民法上講,侯振林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行為,他違法的前提是建立在挽救別人生命的前提下,因此不應受到處罰。
見義勇為是當下政府和社會各界都大力倡導的道德行為。在社會中,總是會出現各類突發狀況,有人可能因此遭遇危難,除了傳統的公共救濟外,激活民間見義勇為資源,可以有效分擔相關公共投入。類似于河北老人侯振林勇救小女孩的事件中,更因其是在場當事人,能第一時間做出反應,其救援效果也好于其他方式?梢哉f,鼓勵更多人見義勇為,是因其可為、智為,所產生的社會正效應遠大于對應成本,因此我國才將見義勇為作為社會公益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老人救助女童的行為可敬可佩。在那一剎那,侯振林其實有兩個選擇,一是面對滾滾車流,保護自身安全為重,二是奮不顧身沖出去,將女孩生命放于更高位置。不是所有人都有如此勇氣擔當,這也正反襯出侯振林行為的可貴。侯振林與危險賽跑、最終保住孩子生命所帶來的社會價值,應當是放在第一位的,這其中有中國傳統文化中舍生取義的大德所在,也是個人危難關頭我與他者寶貴取舍的閃光體現。
相信任何認同道德正能量利于社會發展的公民,都會對當地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報以高度關注。這不是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而是一位老人甘愿犧牲生命勇救孩子的光輝事跡展現,逝者已去,告慰其最好的方式就是給予應有的認可。當地交警部門完全可以根據當時情況,提供更為周全的處理辦法,而不是機械地解讀條款并執行,造成遇難老人家屬在失去親人的同時,還要承受更大的情感沖擊。
就像之前有交警為了即將臨產的孕婦,而放行沖紅燈的出租車,法律從來不是在任何場景下都一成不變的。近年來,有關司法機關人性化執法的創新之舉不斷出現,就是對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將社會中得到廣泛認同的是非觀念和價值取向與法律有機結合,遵循有關正義和公平的常識,作為日常執法的重要參考,如此才能更好地保護包括見義勇為在內的公序良俗,也才能讓人們堅守“善意付出終不被時代所辜負”的信念,在下一次遇到類似事件中堅定地伸出雙手,幫助他人,而不是無奈地退縮和沉默。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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