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5萬元購買新車,幾個月后發現“新車”以前換過擋風玻璃,還噴過漆。近日,西安市未央區法院三橋法庭審理了這起汽車消費欺詐案件,判決汽車公司退還購車款,并雙倍賠償50萬元。
25萬元購買新車
數月后發現曾換過玻璃噴過漆
2017年3月22日,張某與西安某汽車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約定其從該汽車公司購買價值25萬元的全新轎車一輛,并于5月5日完成交付。同年10月,張某在4S店維修車輛時,發現汽車公司曾在他購買車輛之前,為該車更換過后擋風玻璃,右前門和右側橫梁前大頂后尾翼均作過噴漆處理。
張某認為,該汽車公司刻意隱瞞車輛維修記錄,屬消費欺詐行為。后經多次協商未果,起訴至未央區法院,請求該公司收回車輛、退還購車款25萬元,并按照購車款的3倍數額賠償75萬元。
未央區法院審理認為,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當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時,消費者有權期待經營者對客觀事實作出說明,因為這些信息會對其選擇權的行使和真實意思表示產生直接影響。至于該部分內容是否屬于消費者知情權的范圍,應根據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消費心理及對消費者選擇權行使的影響作出判斷。
本案中,張某購買家庭自用的“新車”,指的是全新、未經使用、未經維修的車輛,屬于生活消費品,因此引發的糾紛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范圍。
法院認定構成消費欺詐
判退25萬賠償50萬元
法院認為,西安某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車輛時,刻意隱瞞車輛重要信息,侵犯了張某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使其陷入錯誤認識,構成消費欺詐,張某有權要求該公司按照車款總數的三倍金額承擔賠償責任。
但因所涉車輛曾做過的更換個別部件或噴漆維修處理,為非核心部件的普通維修,并未影響車輛的基本功能、安全性能和外觀效果,一般首先考慮按照購銷合同的原理予以處理,即根據商家的違約行為,結合瑕疵程度、消費者損失、商品價格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比例或賠償數額,并適當體現處罰性原則。
綜上,近日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的車輛買賣合同,由西安某汽車公司向張某退還購車款25萬元,并按照車款總數的雙倍金額賠償50萬元,張某向西安某汽車公司退回車輛。該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辦案法官說,該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時如能第一時間向張某釋明車輛的維修情況或瑕疵所在,既能確保其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又可避免因隱瞞車輛存在的問題被認定為欺詐,繼而引發紛爭并承擔賠償責任。判令該公司承擔兩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具有重要的法律引導價值,有助于規范市場行為,樹立行業規則,防止類似或更為嚴重的商業欺詐行為的發生。
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車輛或其他商品時,不要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交易時注重留痕,從而使自身合法權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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