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銀保監會網站消息,銀保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住建部、央行、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補充規定》提到,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不得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已開展的存量業務應當妥善結清。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于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此次《補充規定》的印發是為了實現融資擔保機構和融資擔保業務監管全覆蓋。
《補充規定》提到,各地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要進行全面排查,對實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機構嚴格實行牌照管理。
《補充規定》印發后繼續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應于2020年6月前向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以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文件為準,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嚴格執行《條例》及配套制度的監管要求。
《補充規定》印發前發生的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監督管理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核實相關情況,積極穩妥推進牌照申領工作。對有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監督管理部門可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應不晚于2020年末。
《補充規定》明確,開展債券發行保證、擔保業務的信用增進公司,由債券市場管理部門統籌管理,同時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向屬地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接受其對相關業務的監管。
《補充規定》指出,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不得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已開展的存量業務應當妥善結清;確有需要開展相關業務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相關業務。
《補充規定》稱,為各類放貸機構提供客戶推介、信用評估等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不得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于無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規定予以取締,妥善結清存量業務。擬繼續從事融資擔保業務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
此外,《補充規定》強調,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轄內融資擔保公司名稱規范管理工作。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再擔保公司應當標明融資再擔保或融資擔保字樣;不持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標明融資擔保字樣。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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