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獲得通過。資深法律專家、北京本同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徐學義律師表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相關內容做了很多調整修改,體現了國家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態度和決心。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商業秘密”的含義做了重新界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與1993年舊法相比,將“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改為“具有商業價值”。
徐學義分析說,此種改變主要是因為舊法具有實用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很多爭議,何為實用性以及如何證明具有實用性給權利人的法律維權增加了不必要的負擔,比如經營信息中的客戶名單是否具有實用性、技術研發過程中的實驗數據是否具有實用性等等,容易引發歧義和爭議。
此次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表述的“具有商業價值”就準確把握了商業秘密的實質屬性,語義明確并且容易被公眾理解。
另外,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徐學義表示,與舊法相比,增加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內容。之所以明確列舉上述人員,尤其是列舉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是因為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大多是由“內鬼”或內外勾結實施完成的,因此,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常見侵權行為主體作了列舉,以便于法律的執行,也有利于發揮法律的警示作用。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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