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市場發展,公司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運行不斷規范,為改善社會融資結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一批公司債券發行人抓住時機,積極融資,促進了自身的發展壯大。為進一步促進債券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維護債券行業的良好公眾形象,我們向各公司債券發行人提出如下倡議:
一、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公司債券發行人應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的年度報告,于8月31日之前披露當年的半年度報告;
2.如發生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公司債券發行人應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及債券交易場所相關規定及時披露臨時報告;
3.公司債券發行人應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公司債券發行人相關信息應當在債券交易場所及以債券交易場所認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且披露時間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場所、媒體或其他場合公開披露的時間;
5.公司債券發行人應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相關事宜。
二、合規使用公司債券募集資金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2.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應用于約定的用途;
3.除金融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公司債券發行人應指定專項賬戶,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4.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切實遵守募集說明書的相關約定和承諾
公司債券發行人募集資金不得用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券存續期間不新增非經營性往來借款等(以實際承諾內容為準)。
四、配合受托管理人及時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開情形、程序和公開事項,應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交易場所相關規則和募集說明書的約定辦理。
五、按規定和約定完成債券付息、回售與兌付
1.按時披露付息、回售、本金兌付等公告,并在規定日期之前完成向中國結算公司申請、打款等事宜;
2.如出現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或其他重大風險等情形,相關債券應當及時停牌,相關情形消除后予以復牌。
六、公司債券發行人應按規定接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相關自律組織的監管,配合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
債券市場的健康成長需要所有市場參與者來共同呵護,在此,我們號召各方同仁積極行動起來,用誠信與專業精神服務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共同打造良好的市場氛圍,為國內債券市場的可持續發展貢獻自身力量。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
2017年12月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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