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快遞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工人日報》記者在過去一周中走訪發現,未經收件人同意直接將快遞放入自提柜或代收點等《條例》不允許的老問題仍然存在。
家住北京市朝陽區的杜先生5月1日收到一個EMS快遞包裹,快遞員在未與杜先生本人提前聯系的情況下,將快遞包裹直接放到了小區的自提柜。杜先生在看到含有取貨號的通知短信后才知道自己的快遞包裹已被簽收,且短信同時顯示,自提柜中存放快遞超過24小時將收費。
“在不通知本人的情況下,快遞被自提柜簽收,萬一出差不在家,費用應該算誰的?東西有破損,又該誰負責?”杜先生表示不解。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快遞員拒絕送貨上門,屬于違反規定的行為。
在《條例》施行前,快遞“被簽收”問題就存在。“上個月有個送到單位的‘被簽收’快件,到現在也沒找到。商家、門衛、快遞員、快遞公司誰都說不負責任,也沒人賠。”家住呼和浩特的鮑女士對自己網購的電動垃圾桶的丟失很是煩心。
但《條例》施行以來,不少快遞員仍“我行我素”。“5月3日度假回來,就看到了門口放個韻達快遞,估計看敲門沒人就直接放下了,好歹打個電話告訴我一聲,不然丟了都不知道算誰的。”北京市東城區的于女士說,“上次有個快遞就是過了好幾天沒到,我一看早就顯示簽收了。打電話也說送到了。直到幾天后看到常送的那個快遞員,他翻了下樓道的電表箱才算找到。”
“工作日送的話不少住戶地址都沒人,經常讓放柜里或擱門口。打電話也就是告訴我還這么做,不如不打,免得耽誤時間。”快遞員小張告訴記者。
《快遞暫行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快遞業的行政法規,條例分別從發展保障、經營主體、快遞服務、快遞安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快遞業發展作出相應的規范。“收件人”關心的諸多問題也都在《條例》中有了進一步的規定。除了對快遞員送貨上門提出嚴格要求以外,《條例》還對消費者擔心的隱私問題、損壞賠償問題等進行明確規定:竊取用戶信息最高罰10萬元;用戶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可要求該快遞運單所屬企業、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等。
“快遞新規很好,希望各企業嚴格落實,讓消費者省點心。”鮑女士說。
(新媒體責編:wb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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