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鐵柱)因為女兒生病后吃藥不見好轉,父親劉某認為村衛生所醫生崔某誤診,便用剪刀將村衛生所的醫生崔某刺死。
因劉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且屬于自首。近日,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8年,并賠償崔某家人32萬余元。
認為給女兒用藥存在問題
用剪刀扎死醫生
劉某今年31歲,是平谷人。2011年12月18日19點左右,因認為平谷區山東莊鎮某村衛生所醫生崔某給女兒用藥存在問題,劉某與崔某發生口角,之后劉某拿起衛生所內的一把剪刀,朝崔某的頸部等處猛刺數下,后將剪刀扔棄逃跑。次日,劉某投案。
崔某受傷后,被送往多家醫院救治,后因醫治無效死亡。
經鑒定,崔某系被他人扎傷頸部后繼發感染,終因小葉性肺炎死亡。后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標明,相關醫院對崔某的診療存在一定過錯,對其死亡負有一定責任。
嫌疑人有精神分裂癥
請求法院減輕處罰
劉某的妻子稱,她和劉某結婚后北京安定醫院診斷劉某是抑郁癥。而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劉某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實施違法行為時受疾病影響,辨認和控制能力受損,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在本案庭審中,劉某的辯護人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害人死亡責任在于醫療過錯,該死亡后果與劉某的傷害行為之間屬于間接因果關系。且劉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節,賠償了崔某家部分經濟損失,請求法院減輕處罰。
在法庭上,崔某的妻子和兩個兒子要求劉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58萬余元。
被告以故意殺人罪獲刑8年賠償32萬余元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因瑣事持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醫院在對被害人救治的過程中存在過失,與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并考慮劉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節,能賠償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法院依法減輕處罰。
結合劉某使用兇器的殺傷力、刺扎部位、次數,以及犯罪后即逃離等行為,顯見劉某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雖然醫院在搶救過程中存在責任,與被害人死亡有一定因果關系,但這一因素不足以切斷劉某犯罪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因果關系,綜合全案案情,應認定劉某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直接因果關系。
最終,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8年,劉某及其監護人賠償崔某家人3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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