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報訊(記者 陳菲 通訊員 中軒)昨日,記者從南京中院獲悉,2014年,南京市法院共受理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10823件,其中,離婚糾紛8105件,占全年婚姻家庭及繼承案件總數(shù)的74.9%,在家事案件中占據(jù)了絕對多數(shù)。
據(jù)南京中院的統(tǒng)計,提起離婚訴訟的主體中,女性占62.44%,男性占37.56%。從案件審理來看,造成離婚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當事人在缺乏深入了解的情況下草率結婚,為導致離婚率上升的一個重要原因,也就是現(xiàn)在“閃婚閃離”的現(xiàn)象,在我們的離婚案件中,婚齡在一年以內的不在少數(shù);二是外遇、家庭暴力等仍是破壞婚姻關系的主要殺手;三是夫妻一方缺乏家庭責任感,或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誘發(fā)離婚;四是因婆媳、翁婿等家庭關系不和誘發(fā)離婚等等。
典型案例
“惡習屢教不改” 妻子要求離婚
劉某與戴某于1991年3月登記結婚,2011年劉某發(fā)現(xiàn)戴某經常在外賭博,同年,戴某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此后,戴某仍不思悔改,長期在外借錢賭博,自2012年上半年開始,經常有人到劉某單位及家中討要借款。因戴某惡習不改,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準予劉某與戴某離婚。
【法官點評】所謂惡習,指不良的習慣,多指賭博、吸毒等,除了明確規(guī)定的這兩種外,還包括其他一些不良習慣,如酗酒、沉迷網絡游戲、不務正業(yè)嫖娼等。當然,不良習慣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達到可認定夫妻盛情徹底破裂的程度,要根據(jù)實際情況,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予以認定。
丈夫屢施暴 妻子離婚索賠獲支持
李某與華某于2002年4月結婚,2004年9月產下一子。2012年8月,妻子華某突然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庭審中,華某稱,在這么多年的婚姻生活中,李某經常毆打她,導致她多次嚴重受傷,考慮到孩子,她一直忍著,如今,孩子一天天大了,這樣的生活對孩子也有影響,于是,她不想再忍,她要求離婚,并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對她的損害進行賠償。對此,李某不予認可。他說,華某受傷是自己摔倒。
法院經審理認為,華某提供的證據(jù)及法院調取的證據(jù)可以證明李某對華某實施家暴的事實,華某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據(jù)此,判決準予李某與華某離婚。
【法官點評】對家庭暴力的認定應區(qū)別于夫妻間偶爾的爭執(zhí)。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shù)家庭暴力行為呈現(xiàn)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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