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手機上的打車軟件叫車,司機接單后未趕到約定地點,乘客楊某的賬戶內卻被劃走了打車費。楊某認為,網約車平臺應對司機的欺詐行為承擔責任。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改判網約車平臺支付楊某賠償金500元。
2016年5月,楊某通過UBER打車軟件叫車,一位司機很快接單。據楊某稱,他見司機遲遲未到,就跟司機提議取消訂單,但遭對方拒絕。幾分鐘后,楊某發現,打車軟件上的狀態已顯示為“上車行駛中”,便打電話給司機。司機仍稱“還在路上”,否認在司機端的打車軟件上點擊了“開始行程”。而后,楊某發現司機結束了行程,自己的賬戶被扣取了25.65元車費。無奈之下,楊某不得不花費52元乘坐出租車前往目的地。
事后調查得知,該司機在打車軟件上建立了一個里程約3公里、用時約10分鐘的虛擬行程,該行程與楊某原定從出發地到目的地的行程毫不相干,但是卻讓楊某為此次虛擬行程支付了車費。
于是,楊某向網約車平臺投訴,平臺承諾退回車費,但他遲遲未收到退款。于是,楊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與第三方司機達成運輸合同關系,網約車平臺在撮合成交的過程中僅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通過打車軟件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時實施了欺詐行為;并且,一審期間,網約車平臺已將車費退回,楊某的損失得以彌補,至于打車費屬于其前往目的地的必要費用,不屬于損失范疇,遂駁回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楊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一中院。
上海市一中院二審審理后認為,網約車司機虛構行程亂收費,所涉金額雖小,但性質惡劣,存在明顯的欺詐故意。雖該行為由司機個人實施,但司機實為網約車平臺合同義務的履行輔助人。因此,網約車平臺應承擔司機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
上海市一中院二審認定,網約車平臺與乘客間成立事實上的運輸合同關系,上述虛構行程并扣取車費之行為構成欺詐,改判網約車平臺支付楊某賠償金500元。(記者 黃安琪)
(新媒體責編: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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