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交通運輸部微信公號消息,4月12日,交通運輸部、外交部、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和海關總署、國家移民管理局聯合發(fā)布《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針對傷病船員緊急救助處置的指導意見》,要求全力做好在船發(fā)生傷病的船員的緊急救助,保障好船員基本權益。
意見指出,中國籍船舶在境外期間,船員需要送岸緊急救助的,可向我駐外使領館求助,我駐外使領館將協(xié)調當地政府和醫(yī)療部門進行救助。如果船舶發(fā)生新冠肺炎確診或疑似病例,沿岸國或港口國家拒絕提供救助,我國將通過外交渠道敦促外方實施緊急救助。外國籍船舶在境外期間,如果有在船中國籍船員發(fā)生傷病情況,海員外派機構要及時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告求助,必要時由交通運輸部聯系船旗國主管機關協(xié)調處置。
意見要求,中外船員在我國境內港口出現傷病情況,無論是否屬于“四類人員”,均應進行救治,必要時轉運至口岸所在地醫(yī)療機構就診,保障船員及時得到救助。在接到船舶救助請求后,所屬轄區(qū)海上搜救中心應及時掌握需救助船員信息以及在船船員健康狀況,相關海事管理機構按程序向向海關、邊檢、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如果有關部門確認存在疫情后,將遵循港口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置。疫情發(fā)生涉及外國籍船員,除妥善做好傷病船員緊急救助外,地方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情況做好對外國駐華使領館通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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