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規范對外國航企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中國民用航空局受理代表機構設立、延期、變更、撤銷的申請或者備案,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外國航空運輸企業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經民航局批準。民航局對代表機構的批準實行互惠對等的原則。
根據《辦法》,外國航空運輸企業或代表機構未按規定履行法律責任的,民航局將給以相應處罰。對代表機構的撤銷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措施及其執行情況記入守法信用信息記錄。
《辦法》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代表機構未向民航局申請變更登記辦理代表機構的名稱、首席代表或者代表、辦公地址變更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代表機構批準證書的,民航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代表機構拒絕、阻礙民航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聲明:
1、凡本網注明“人民交通雜志”/人民交通網,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如需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
2、部分內容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電話: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時值班手機:17801261553 商務合作:010-67683008轉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雜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復制必究 百度統計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A座四層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顧問: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 李大偉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64號 京ICP備18014261號-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6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