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簡稱《意見》),對新形勢下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工作作出部署。相較200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意見》嚴格了建設申報條件和在建項目風險管控。
申建城市財政收入、地區生產總值“底線”提高
相較《通知》,《意見》提高了申報建設地鐵和輕軌的相關經濟指標。
在申報建設地鐵方面,申報建設地鐵的城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地區生產總值“底線”分別由100億元、1000億元調整為300億元、3000億元。《通知》對擬建地鐵城市的初期客運強度沒有作出規定。而《意見》則規定擬建地鐵城市初期客運強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萬人次。
在申報建設輕軌方面,申報建設輕軌城市的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地區生產總值“底線”分別由60億元、600億元提高到150億元、1500億元。《通知》對擬建輕軌城市的初期客運強度沒有作出規定。而《意見》則明確規定,擬建輕軌城市初期客運強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4萬人次。
建設項目財政資金投入不得低于40%
《意見》明確,城市軌道交通項目(不含有軌電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按照相關程序審批(核準),未列入建設規劃的項目不得審批(核準),嚴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軌電車、工程試驗線、旅游線等名義違規變相建設地鐵、輕軌項目。已審批(核準)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城市要合理把握建設節奏,著力優化項目設計,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有效降低工程總投資。
在地鐵、輕軌建設財政資金投入比例、有軌電車審批方面,《意見》明確:地鐵、輕軌建設項目總投資中財政資金投入不得低于40%,有軌電車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核準)。在上述兩個方面,《通知》并沒有作出規定。
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城市主體
《意見》明確指出,健全部門間協同聯動監管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城市軌道交通監管數據庫,加強信息共享,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管水平,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及時動態掌握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實施情況。
在責任主體方面,《意見》提出,堅持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城市主體的原則,明確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工作的統籌和指導,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規劃實施履行全過程監管責任,城市政府對項目建設和本級政府債務風險管控負主體責任。
(新媒體責編:news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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