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去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上海的陳某酒后乘坐出租車回家。行至蓮花南路、羅秀路路口時,除陳某以外的三人均下了車。陳某由于醉酒未醒,一直處于昏睡狀態。途中,司機馬某見其醉酒未醒,便將陳某拖抱出所駕出租車,并將其置于羅秀路機動車道靠近非機動車道的分割線處,之后馬某駕車揚長而去。
數分鐘后,祁某駕車至此,但并未注意觀察路面的狀況,于是將陳某碾壓致傷。經過鑒定,陳某因外傷致脾破裂,并且做手術切除,構成了重傷二級,身體其他部位也有數個輕傷。事件發生大半個月后,馬某主動投案,并繳納了部分賠償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馬某系過失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但考慮到其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說法】陳某的重傷由多個因素造成,那么到底與馬某的行為有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呢?
審理法院認為,就本案而言,馬某作為一名職業的出租車駕駛員,應當清晰明確地知道深夜將人置于車輛往來較多的道路上具有相當危險性,而其卻將深度醉酒沒有自控意識的陳某置于馬路邊,其行為造成了被害人受其他行駛車輛碾壓致傷的危險;而后陳某確實被途經此處的車輛碾壓致重傷,進而導致馬某行為造成的危險現實化。
馬某的行為既無視法律規范更不顧職業道德,制造了法所不容的危險,而最后危險也實現了。因此,審理法院認為,馬某的行為與陳某重傷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記者 魏哲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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